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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務分類
根據2016年修改的《電信條例》和《電信業務分類2015》,電信業務的劃分如下:
(一)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
根據《電信條例》,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分為A1第一類基礎電信業務和A2第二類基礎電信業務,它是指提供公共網絡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具體包含固定通信業務、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第一類衛星通信業務、第一類數據通信業務、電話業務。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分為B1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和B2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
(二)增值電信業務分為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與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
第一類增值電信業務(B1)為基于設施和資源類的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B2)為基于公共應用平臺類的業務。電商、網貸等平臺一般需要考慮的是B2類許可證。然而,如上圖所示,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又分為6個小類,其中,B21(也稱EDI證)、B25(ICP許可證屬于其中一類)比較常見,網絡平臺需要根據自身業務模式選擇相應的許可證,B22、B23、B24、B26電商接觸得比較少,本文不作分析。
1、B2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EDI證)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是指利用各種與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相連的數據與交易/事務處理應用平臺,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為用戶提供在線數據處理和交易/事務處理的業務。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具體又包括交易處理業務、電子數據交換業務和網絡/電子設備數據處理業務。
案例參考:
交易處理業務:如團購、眾籌、P2P網絡借貸、家政服務APP等。
電子數據交換業務:如海關報稅EDI。
網絡/電子設備數據處理業務:如M2M和消費電子設備、可穿戴設備等數據處理和管理平臺[1]
在經營電子商務平臺時,尤其需要注意自己是否需要EDI證。如果一個電子商務平臺作為獨立的第三方,只是為買賣雙方提供交易平臺,不直接收取買方購買商品或服務的費用,即構成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中的交易處理業務,需要申請EDI證。但一些有實體店的商家,在網絡平臺銷售的是實體店的自有產品,這種情況下就不需要取得EDI證,因為其并不是作為獨立第三方,并沒有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實際操作中,EID證(非跨地區的)的申請需要通過省級通信管理局申請,且接受申請的條件是電商平臺必須有經營性網站,并在經營性網站運營一個月內向所在省市直轄區的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請。也就是光有經營性手機APP,沒有經營性網站的話是無法取得EDI證的。
2.B25信息服務業務(ICP證和SP證等)
《電信業務分類目錄(2015年版)》第B25類“信息服務業務”:信息服務業務是指通過信息采集、開發、處理和信息平臺的建設,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的業務。信息服務的類型按照信息組織、傳遞等技術服務方式,主要包括信息發布平臺和遞送服務、信息搜索查詢服務、信息社區平臺服務、信息即時交互服務、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等。
(1)信息發布平臺和遞送服務
信息發布平臺和遞送服務指建立信息平臺,為其他單位或個人用戶發布文本、圖片、音視頻、應用軟件等信息提供平臺的服務。平臺提供者可根據單位或個人用戶需要向用戶指定的終端、電子郵箱等遞送、分發文本、圖片、音視頻、應用軟件等信息。案例參考:各種直播APP等。
(2)信息搜索查詢服務
信息搜索查詢服務指通過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采取信息收集與檢索、數據組織與存儲、分類索引、整理排序等方式,為用戶提供網頁信息、文本、圖片、音視頻等信息檢索查詢服務。案例參考:搜索引擎。
(3)信息社區平臺服務
信息社區平臺服務指在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上建立具有社會化特征的網絡活動平臺,可供注冊或群聚用戶同步或異步進行在線文本、圖片、音視頻交流的信息交互平臺。案例參考:各種社交平臺等。
(4)信息即時交互服務
信息即時交互服務指利用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并通過運行在計算機、智能終端等的客戶端軟件、瀏覽器等,為用戶提供即時發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圖片、音視頻)、文件等信息的服務。信息即時交互服務包括即時通信、交互式語音服務(IVR),以及基于互聯網的端到端雙向實時話音業務(含視頻話音業務)。
(5)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
信息保護和處理服務指利用公用通信網或互聯網,通過建設公共服務平臺以及運行在計算機、智能終端等的客戶端軟件,面向用戶提供終端病毒查詢、刪除,終端信息內容保護、加工處理以及垃圾信息攔截、免打擾等服務。案例參考:移動網上的加密通信,垃圾信息攔截、免打擾服務。
3、信息服務業務如何適用ICP證還是SP證
ICP證與SP (Service Provider)證均屬于B25類的許可證,為網絡用戶提供信息服務。區別在于,ICP證所涉服務基于互聯網,SP證所涉服務基于非互聯網(一般為移動網)。因此,為手機用戶提供娛樂、游戲、短信、彩信、WAP、彩鈴、鈴聲下載、定位等等需要申請SP證。
4、ICP的備案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可見,備案制度有2個關鍵詞:互聯網信息服務+非經營性,不能同時滿足的,則適用許可制度。
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如上文已經詳細解析了信息服務業務,即為基于互聯網開展上述業務。
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因此,是否是經營性平臺的判斷標準為是否向用戶收費。因此,僅需ICP備案的條件是,基于互聯網提供信息服務業務,同時不向用戶收費。
由此可見,作為獨立的第三方,為買賣雙方提供交易平臺則需要申請EDI證,經營互聯網信息的發布、搜索、交互、保護與處理需要取得ICP許可證;經營供移動網信息服務需要申請SP證;對非經營性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包括免費地向用戶展示信息或者在企業自己的網站上銷售自有商品需要進行ICP備案。如果企業既通過向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又提供移動網信息服務,其必須同時具備ICP證和SP證。
2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程序及條件
根據工信部辦事指南,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業務覆蓋范圍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跨地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業務覆蓋范圍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如果申請增值電信業務資質,那么根據《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第六條規定,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2)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3)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4)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萬元人民幣;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經營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人民幣。
(5)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出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三年內無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度的違法記錄。(即將在9月1日施行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表述為:公司及其主要投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未被列入電信業務經營失信名單)
(7)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3電商網站可能所需要的其他許可證資質
根據經營范圍不同,不同的電商網站可能還需要其他不同的證照。我們列舉了下列許可證,各電商平臺可根據具體交易的商品類別決定是否申請。
《互聯網出版許可證》
互聯網出版,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如在互聯網電商平臺上銷售音像書籍類作品,電商網站經營者需辦理《互聯網出版許可證》電商資質。辦理地址是國家新聞出版局。
《網絡視聽許可證》
如在電商網站上經營類目范圍中包括新聞(轉載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節目),影視劇,DV片,娛樂,體育,汽車資訊類節目,需辦理網絡視聽許可證。發證機構: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獲得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證書的網站將具有從事互聯網視頻播放的資格。該電商資質證書與此前廣電總局頒發的《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所不同的是,獲得制作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將有權獨立制作包括廣播劇、電視劇等視頻內容,而獲得視聽許可證的企業依然無權獨立制作視頻節目。
《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許可證》
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是指通過開辦醫療衛生網站或登載醫療衛生信息向上網用戶提供醫療衛生信息的服務活動。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通過開辦醫療衛生機構網站、預防保健知識網站或在綜合網站設立預防保健類頻道、登載醫療保健信息向上網用戶提供醫療保健信息的服務活動。包括健康知識,衛生常識等內容,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國家對此分別實行許可制度和備案制度。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11修訂)》規定,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互聯網出版,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如在互聯網電商平臺上銷售音像書籍類作品需辦理該證。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食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電商平臺如果在上面銷售的自營產品包括食品類的,則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
為確保信息化建設健康、有序地發展,保障電子商務領域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國家政府對電商平臺管控也會越來越嚴格,希望通過本文能對電商的運營者提供一些幫助。對于以上信息有任何疑問,請聯系我們。